一、总则
35. 项目说明
35.1 项目说明见“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项。
36. 定义
36.1 “采购人”系指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
36.2 “谈判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方要求,向采购方提交响应文件的单位。
36.3 “★”标志的为实质性条款,如有其中一项不符合即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
37. 合格的谈判供应商
37.1 谈判供应商基本资质要求详见本项目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2 谈判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人购买竞争性谈判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谈判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次采购;
37.3 谈判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法律和法规。
38. 响应费用
38.1 谈判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响应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响应过程和结果如何,采购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说明
39. 通知
39.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人或采购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下同)的形式,送达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谈判供应商(潜在谈判供应商),传真号码以谈判供应商的登记为准。谈判供应商应于收到通知后按规定时间以书面方式予以回复确认。因登记有误或传真线路故障导致通知延迟送达或无法送达,采购人或采购机构不承担责任。
40. 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构成
40.1 竞争性谈判文件用以阐明谈判供应商所需提供的货物/服务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采购响应程序和合同条款。竞争性谈判文件包括如下五部分内容:
第六章 谈判邀请
第七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第八章 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
第九章 技术需求书
第十章 附件--响应文件格式